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437,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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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羅中
代 理 人 籃健銘律師
代 理 人 林韋翰律師
被 告 花蓮市民孝國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6,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與特別休假薪資,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74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7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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