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445,2019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李亞衡

訴訟代理人 李幸佳
被 告 李國勝
被 告 林采嬋即林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