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44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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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王語葳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龔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就移轉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800元;
就移轉花蓮縣○○鄉○○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登記部分,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或拍賣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命原告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房屋價額合計系爭土地價額,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房屋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移轉房屋部分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合計系爭土地價額為2,9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27,106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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