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448,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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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許節妹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指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許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114元(計算式:花蓮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6.21㎡×公告現值3,400元/㎡=327,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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