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補,450,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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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胡建寧

被 告 陳上田

被 告 楊泰昌
被 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0,9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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