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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戴翌珊即左悠幸福工作室
慈道宣
被 上訴 人 邱文宗
蔡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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