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訴,262,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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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朱世全


被 告 王迺燕

洪 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起7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5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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