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林春玉
原 告 蕭萬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訴訟代理人 林智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27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上午11時42分在本院民事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鍾志雄
書記官 賴心瑜
通 譯 吳欣以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昭文律師
被告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智娟
和解成立內容: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社員關係自民國108 年5 月3 日起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上開筆錄交關係人閱覽並簽名如下: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法 定 代理人 朱必定
被 告 訴 訟 代理人 林智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賴心瑜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前項期間,自和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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