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訴,301,202002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建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命原告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核定補繳裁判費12,880元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此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此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