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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建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命原告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核定補繳裁判費12,880元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此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此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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