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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王恒陞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胡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3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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