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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采鴻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崧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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