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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沈安琪
原 告 于克嫻
被 告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71,4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原告沈安琪,於108年6月19日送達原告于克嫻,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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