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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柯金通即順通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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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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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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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柯金通即順通行│臺灣企銀花蓮分│108年5月10日 │54,128元 │1163039 │0103738 │
│ │ │行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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