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瑞
代 理 人 林宸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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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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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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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慈濟學校財團法│花蓮二信營業部│民國108年3月25日│5,600元 │AA0591008 │01003100│
│ │人慈濟科技大學│ │ │ │ │036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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