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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劉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淑慧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淑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83年2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淑慧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劉淑慧之兄,劉淑慧係民國00年0 月0 0 日出生,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鄉○○村○○00號,於76年2 月26日因精神疾病自住宅走失後,生死不明已逾23年,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09 年6 月22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臺灣省花蓮縣戶籍登記簿、失蹤人口系統- 資料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太平洋日報各1 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健保等資料,此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 件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劉淑慧於76年2 月26日失蹤,計至83年2 月26日滿7 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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