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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羅淮炳
送達代收人 羅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羅氏日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羅氏日妹(女,日據時期大正11年7月3日即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港廳瑞穗區拔子百十三番地)於中華民國24年8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羅氏日妹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予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黃羅氏日妹之姪,黃羅氏日妹係日據時期大正11年7月3日即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日據時期大正14年8月4日即民國14年8月4日為最後之戶籍登記,此後即查無此人,生死不明已逾95年,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身分證影本、繼承系統表各1件、舊式戶籍簿(或戶籍謄本、戶籍資料)4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且有花蓮縣瑞穗鄉戶政事務所109年7月2日花瑞戶字第1090001039號函所附之舊式戶籍簿(或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太平洋日報、本院公告揭示證書、司法院家事事件(死亡宣告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5、75、65、61頁)(以上資料均顯示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及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黃羅氏日妹於14年8月4日失蹤,計至24年8月4日滿10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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