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亡,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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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旭華

代 理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陳政億

相 對 人 王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錦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王錦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

蓮縣○○鄉○○村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80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王錦榮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錦榮出生於民國57年2月17日,於73年8月13日在南緯30度13分東經69度45分海灘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王錦榮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花蓮縣卓溪鄉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查訪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失蹤人王錦榮自73年8月13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則本件失蹤人王錦榮自73年8月13日失蹤,計至80年8月1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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