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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珊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
法定代理人 魯傌夫滿寇寇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
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人固為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提出聲請狀聲請付與第一審所有開庭光碟,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需聲請開庭光碟,顯不符合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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