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勞補,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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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余立志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9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請求屬暫免之訴訟標的,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7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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