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楊秀蘭
被 告 楊金蘭
被 告 楊金英
被 告 楊莉欣
被 告 楊榮富
被 告 楊勇德
被 告 楊秀英
被 告 楊榮一
被 告 楊秀妹
被 告 溫秀英
被 告 楊志豪
被 告 楊蒼浪
被 告 楊志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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