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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債 權 人 范綱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億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德億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一、請向債務人所屬法院聲請查詢是否有進行清算及陳報清算人事件,並將查詢結果相關資料陳報本院(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德億鑫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
二、若債務人德億鑫有限公司有向其所在地法院聲請清算及陳報清算人事件,請具狀更正列該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聲請之相關資料及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不省略)。
三、若債務人德億鑫有限公司未向其所在地法院聲請清算及陳報清算人,則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列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全體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不省略)。」
該通知書已於109年7月1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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