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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林勝謙
債 權 人 林以恩
債 權 人 林思祈
前列林勝謙、林以恩、林思祈共同
兼法定代理 柯靜萱
人
債 權 人 柯靜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通知命於通知函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7月26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費,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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