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促,437,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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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吳翠玲

債 務 人 彭合妹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利息及違約金
┌───────┬───────────┬─────────────┐
│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如下):    │違約金(起迄日如下):       │
├───────┼───────────┼─────────────┤
│416,667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
│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              │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              │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
│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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