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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債 權 人 王明正
債 務 人 吳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萬元每逾一日以貳拾元計付之違約金,暨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遲延利息亦屬利息,依民法之規定最高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本件請求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自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故僅准如前項所示範圍之利息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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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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