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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張俊偉
債 務 人 羅威廷
債 務 人 羅文禮
債 務 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威廷、羅│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9%計收│
│ │79,200│文禮、陳淑│04月16日起 │11月05日止 │利息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收│
│ │ │ │11月06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威廷、羅│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09%計 │
│ │79,200│文禮、陳淑│05月17日起 │11月05日止 │收違約金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按年息0.19%計 │
│ │ │ │11月06日起 │11月16日止 │收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 │
│ │ │ │11月17日起 │ │收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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