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促,6583,202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張淵植
債 務 人 何品筠即何蓉英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