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促,6598,202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貴城
債 務 人 王詩嬪

債 務 人 黃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