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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余姿瑩即余采均即余珮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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