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古瑞軒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