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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靜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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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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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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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58125-6 │普通股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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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79891-1 │普通股 │1 │725 │ │
├──┼────────────┼──────────┼────┼───┼────┼───┤
│0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13355-5 │普通股 │1 │661 │ │
├──┼────────────┼──────────┼────┼───┼────┼───┤
│0004│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152639-0 │普通股 │1 │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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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180798-4 │普通股 │1 │145 │ │
├──┼────────────┼──────────┼────┼───┼────┼───┤
│0006│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198351-7 │普通股 │1 │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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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213400-6 │普通股 │1 │68 │ │
├──┼────────────┼──────────┼────┼───┼────┼───┤
│0008│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225755-3 │普通股 │1 │1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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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236669-0 │普通股 │1 │30 │ │
├──┼────────────┼──────────┼────┼───┼────┼───┤
│0010│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245220-2 │普通股 │1 │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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