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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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