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小調,18,2020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代 理 人 曾立志

相 對 人 張育慈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18號償還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 解 委員 賴勝權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立志
相對人 張育慈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元,給付方式:共分17期給付,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立志 相對人 張育慈 調解委員 詹維明 調解委員 賴勝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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