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王國隆
代理人(法 邱一偉律師
扶律師)
複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相 對 人 楊弘宇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 解 委員 賴勝權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 萬鴻均律師
理人
相對人 楊弘宇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板橋文化路郵局、戶名:王國隆、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複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相對人 楊弘宇
調解委員 詹維明
調解委員 賴勝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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