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小調,7,2020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曾光彬
代 理 人 張令宜
相 對 人 諶武成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黃榮輝委員
調 解 委員 邱耀輝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諶武成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諶武成 調解委員 邱耀輝 調解委員 黃榮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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