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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相 對 人 莊兆圍
相 對 人 客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企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106年12月4日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12日至107年12月12日,嗣後於107年12月4日簽立變更放款借據(契約)部分約定內容契約書,變更到期日為108年12月12日,詎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契約書影本一件、變更放款借據(契約)部分約定內容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三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9年1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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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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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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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玉里鎮 │酸柑段│ │0732 │一般│甲種│139.69 │ 全部 │莊兆圍(全部) │
│ │ │ │ │ │-0001 │農業│建築│ │ │ │
│ │ │ │ │ │ │區 │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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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玉里鎮 │酸柑段│ │0732 │一般│甲種│387.78 │ 全部 │莊兆圍(全部) │
│ │ │ │ │ │-0002 │農業│建築│ │ │ │
│ │ │ │ │ │ │區 │用地│ │ │ │
├──┼───┼────┼───┼───┼────┼──┼──┼────┼─────┼─────────┤
│003 │花蓮縣│玉里鎮 │酸柑段│ │0732 │一般│甲種│351.29 │ 全部 │客亭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 │-0003 │農業│建築│ │ │司(全部) │
│ │ │ │ │ │ │區 │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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