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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孫振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一、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
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此有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瑜桓即花蓮原木傢俱、吳凡萱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吳凡萱復於106年11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孫振剛,並辦妥信託登記。
三、又債務人陳瑜桓即花蓮原木傢俱、吳凡萱及第三人陳重瑾於105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4,568,000元,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7年4月28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尚負債535,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三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戶籍謄本三件。
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另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
又經本院於109年7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孫振剛、關係人陳瑜桓即花蓮原木傢俱、關係人吳凡萱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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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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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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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光明段│ │0000-000│一│農│ │ │103.08 │全部 │孫振剛 │
│ │ │ │ │ │6 │般│牧│ │ │ │ │(全部) │
│ │ │ │ │ │ │農│用│ │ │ │ │ │
│ │ │ │ │ │ │業│地│ │ │ │ │ │
│ │ │ │ │ │ │區│ │ │ │ │ │ │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光明段│ │0000-000│一│農│ │ │2510.82 │全部 │孫振剛 │
│ │ │ │ │ │8 │般│牧│ │ │ │ │(全部) │
│ │ │ │ │ │ │農│用│ │ │ │ │ │
│ │ │ │ │ │ │業│地│ │ │ │ │ │
│ │ │ │ │ │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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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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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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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076-│花蓮縣吉安│光明段 │農舍、鋼│一層164.49 │164.49│ │ │平方公尺│ 全部 │孫振剛│
│ │000 │鄉南海十二│0000-000│筋混凝土│ │ │ │ │ │ │(全部)│
│ │ │街202巷11 │8地號 │造、1層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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