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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廖庭儀
相 對 人 易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①108年5月21日②108年7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00,000元②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分別為①108年5月17日②108年7月4日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①108年8月17日②108年10月4日,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於①108年5月16日②108年7月4日簽立借據及本票,向聲請人共借款4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借據影本二件、本票影本二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謄第一類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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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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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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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吉興段│ │0000-000│空│空│ │ │126.39 │100分之13 │易詩淳 │
│ │ │ │ │ │0 │白│白│ │ │ │ │(100分之│
│ │ │ │ │ │ │ │ │ │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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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吉安鄉 │吉興段│ │0000-000│空│空│ │ │158.05 │2分之1 │易詩淳 │
│ │ │ │ │ │0 │白│白│ │ │ │ │(2分之1)│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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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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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設│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定範圍 │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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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264-│昌隆八街15│吉興段 │住家用、│一層75.11 │220.47│陽台 │30.24 │平方公尺│2分之一 │易詩淳│
│ │000 │巷6號 │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75.11 │ │ │ │ │ │(2分之│
│ │ │ │0地號 │土造、3 │三層63.23 │ │ │ │ │ │一) │
│ │ │ │ │層 │人行門廊7.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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