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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仁義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仁義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發函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惟迄今無相對人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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