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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曾菊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莊金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花蓮縣○○鄉○○路000巷0號)於民國106年10 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莊金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公告欄或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金生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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