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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陳貞妤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貞妤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遺囑正本(本院驗畢影印附卷後,正本歸還聲請人)。
(四)遺囑執行人未善盡職責之事實及證據。
(五)如遺囑執行人確實未善盡職責,聲請人已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而未能改選之釋明證據。
(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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