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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呂筱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 1,000元。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呂筱文陳報被繼承人呂玉遺產清冊事件,因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致法定要件尚有欠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以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
又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索引卡查詢證明等在卷可憑。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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