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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柏江生
聲 請 人 林建軍
聲 請 人 戴啟邗
前 列 3 人
共同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柏江生等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確認聲請人3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關於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存在等情。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關於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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