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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武雄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天等間撤銷贈與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耀天、李淑君間就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230建號建物等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起訴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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