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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范志豪
上列聲請人范志豪與相對人王魁士等間分割共有物起訴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范志豪與相對人王魁士等間分割共有物起訴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依聲請人補正陳報相對人等之戶籍資料,其中相對人王魁士、王珮庭及王佩琪等3人已註記於民國66年3月24日出境南美及美國等,是本院定期調解通知書即應為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故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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