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4號
原 告 饒溳洂
被 告 郭映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映里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公元2011年12月8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