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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呂俊慧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彭冬妹
呂貞慧
趙昌昱
上 一 人 趙學聖 住桃園市○○區○○○街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上三被告 呂美慧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呂俐慧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美瑩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呂美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呂楊基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過世,繼承人計有配偶澎冬妹、長女呂俐慧、次女呂俊慧、三女呂美慧、五女呂貞慧、六女呂美瑩,及孫子趙昌昱(90年10月15日生,代位四女呂春瑩繼承)等7 人;
兩造7 人之應繼分各為7 分之1 ,其中六女呂美瑩自96年間起因個人債務問題離家,目前行方不明,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法與其聯繫協議分割遺產事宜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各1 件、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8 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繼承人呂楊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遺產外,尚有花蓮縣○○路○○○○○○○○○○○○號8 所示)及車號000-000 號機車一台(即附表一編號9 所示),而呂楊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預將其所有生前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財產分由繼承人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呂貞慧及趙昌鈺等人為繼承,並指定繼承人呂俐慧及呂俊慧為第一、二順位之遺囑執行人,而遺囑執行人亦於109 年3 月12日依遺囑內容執行完畢等情,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3日儲字第1090081286號函、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公證書暨公證遺囑、建物登記第一類各1 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4 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堪採信。
而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郵局存簿儲金及機車1 台尚未分割,為兩造公同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郵局存簿儲金能分割固無論矣,機車一台雖不能為實物分割,然至少亦得分割為分別共有),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定(因被告呂美瑩行方不明所致),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即編號8 之郵政儲金由兩造7 人平均繼承,編號9之機車1 台由原告1 人單獨繼承(機車1 台為公元2005年10月出廠,折舊後幾無殘值),既未經被告異議或反對,亦符合公平原則,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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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內容 │數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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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蓮縣吉安鄉南埔段│ 全部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3288地號土地 │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2. │花蓮縣吉安鄉仁義段│ 1/2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1398地號土地 │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3. │花蓮縣花蓮市德安段│ 全部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1043地號土地 │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4. │花蓮縣花蓮市國民段│ 全部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137 地號土地 │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5. │花蓮市主權里德安一│ 全部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街203 號建物一棟 │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6. │花蓮市農會(帳號 │ 95,001 元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00000000000000)存│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款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7. │花蓮市農會定期存款│ 800,000元 │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
│ │ │ │、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
│ │ │ │承,並已執行完畢。 │
├──┼─────────┼───────┼────────────┤
│8. │花蓮中山路郵局存簿│ 2,843,083元 │由彭冬妹、呂俐慧、呂俊慧│
│ │儲金( 中華郵政帳號│ │、呂美慧、呂貞慧、呂美瑩│
│ │00000000000000) │ │、趙昌昱等七人平均繼承。│
├──┼─────────┼───────┼────────────┤
│9 │XF8-093 號普通重型│ 0元 │由呂俊慧單獨繼承。 │
│ │機車 │ │ │
└──┴─────────┴───────┴────────────┘
附表二:
┌────┬─────┐
│繼承人 │應繼分 │
│ │ │
├────┼─────┤
│澎冬妹 │1/7 │
│ │ │
├────┼─────┤
│呂俐慧 │1/7 │
│ │ │
├────┼─────┤
│呂俊慧 │1/7 │
│ │ │
├────┼─────┤
│呂美慧 │1/7 │
│ │ │
├────┼─────┤
│趙昌昱 │1/7 │
│ │ │
├────┼─────┤
│呂貞慧 │1/7 │
│ │ │
├────┼─────┤
│呂美瑩 │1/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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