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家聲,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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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莊秀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計算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本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當時法院裁定訴訟費用過高。

聲請人要知道國稅局如何收取遺產稅,此與面積尺有關,國稅局說要經司法院,且聲請人之後還要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故聲請計算訴訟費用等語。

二、按訴訟事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之聲請須具備權利保護必要,始得請求法院為利己之本案裁判,否則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曾於105 年間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訴字第1 號事件受理,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定期命聲請人補繳該案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對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仍未遵期補繳該案訴訟費用,本院即於105 年8 月30日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為由,駁回聲請人該分割遺產之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而聲請人目前並無分割遺產訴訟繫屬於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佐,聲請人若欲再行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法院仍須依聲請人再行起訴所請求之內容,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尚未起訴即聲請法院計算訴訟費用,於法無據,法院亦無法核定計算訴訟費用。

況聲請人若嗣後再行起訴,法院自會另行計算訴訟費用並命聲請人繳納,是聲請人於起訴前即先聲請計算訴訟費用,自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至聲請人稱提起本件聲請係要知道國稅局如何課稅、國稅局稱要經過司法院云云,然而,縱聲請人主張其與國稅局就遺產稅課徵有紛爭乙節屬實,亦應依法另循行政救濟途徑,與法院核定分割遺產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均無涉,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本院計算其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訴訟費用,亦屬無據。

綜上,聲請人聲請計算其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訴訟費用云云,為無理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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