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楊月娥
代 理 人 邱一偉律師
相 對 人 黃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相對人並無任何欠款,亦無簽發任何本票予相對人;
又相對人提出之本票為第三人「陳瑞梅」所簽發,縱抗告人為其債務而設定抵押權,因該債權罹於請求時效而拒絕給付,且已逾抵押權行使之除斥期間,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
另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仍存在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
故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僅得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或提起抗告請求不准拍賣,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86年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3,000元,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擔保而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因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前述借款,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件為證(原審卷3至8、15頁)。
原審形式審查該抵押權業經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日而未受清償,裁定准許拍賣,有原審裁定暨案卷可稽。
本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系爭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既已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為86年12月9日,縱依本票所載發票日為87年4月2日,亦同),而未受清償,原審據此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無違誤。
㈡至抗告人辯稱並無欠款或簽發本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時效云云,查相對人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固為「陳瑞梅」,而該本票記載背書人「楊月娥」(即抗告人),應按票載文義擔保付款;
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有無罹於時效而得拒絕給付等,對此如有爭執,僅得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尚不得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故其所辯無可憑採,附此敘明。
四、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
│附表(土地)重測前為光復鄉富田段1581之6地號 │
├──┬─────────────────────┬──┬──┬────┬─────┬─────────┤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光復鄉 │太巴塱│ │479 │特定│甲種│193.85 │ 全部 │楊月娥(全部) │
│ │ │ │段 │ │ │農業│建築│ │ │ │
│ │ │ │ │ │ │區 │用地│ │ │ │
└──┴───┴────┴───┴───┴────┴──┴──┴────┴─────┴─────────┘
┌──────────────────────────────────────────────────────────┐
│附表(建物)重測前為光復鄉富田段689建號 │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
│001 │78 │花蓮縣光復│太巴塱段│住家用、│一層72.63 │152.03│ │ │平方公尺│ 全部 │楊月娥(全部) │
│ │ │鄉建國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72.63 │ │ │ │ │ │ │
│ │ │段133巷5號│地號 │土造、2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層 │6.77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