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法,8,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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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源城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彭振聲
代 理 人 羅沛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源城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前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8年12月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簽到簿、花蓮縣政府109年2月6日府教終字第1090015095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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