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補,223,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兒俠
陳建文
被 告 胡信學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泰源律師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8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